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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官認事混亂,司法有「內亂」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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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品訊息描述: 作者:江元慶

南投縣民王忠義夫妻被控弒母詐取保費,判決發生大逆轉;王忠義從一審判處無期徒刑,獲二審改判無罪。這樁官司翻盤,再次凸顯了法官之間在個案中對於「認事」上的混亂。

法官,是受過司法專業訓練的菁英群體,能通過訓練當上法官,其專業能力不外乎是彰顯在「認事、用法」上。這兩者中,法官必須先「認對事」,才能夠「用對法」。因此,「認事」是審判的基礎。

然而,殊不知,台灣司法的亂中之亂,正莫過於法官之間的認事不同,導致百姓經年累月身受其害。法官之間認事紊亂,漸而內亂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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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,透過個案的再呈現,便能窺出其亂……

民國100年6月16日中午,男子祁登尉行經新北市蘆洲區巷弄內,見某戶一樓大門沒關,帶著刀子、手銬便闖入屋內,堂而皇之拿走皮包,裡面有5000元。14分鐘後,他又闖進附近一家護膚中心,持刀抵住林姓女子,林女驚聲尖叫嚇跑他。兩天後,祁男被逮。(板橋地檢署起訴書,100年度訴字第1672號)

祁落網後承認犯案。一審認定屬於累犯的祁登尉觸犯兩罪:竊盜、強盜未遂,判處合併應執行4年2個月徒刑。祁不服,上訴二審後,兩罪仍然成立;其中,強盜未遂的刑期和一審相同,但竊盜罪刑責被加重,合併應執行4年6個月徒刑。

從判決結果來看,一、二審刑期差異不大。但是,二審多判了一個「保安處分」:祁登尉必須強制工作3年。

什麼叫「強制工作」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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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國刑法對於犯罪者的懲處,採取「刑罰」和「保安處分」雙軌並行。其中,保安處分比較常見的方式有:對性侵害等罪犯的「強制治療」、把犯罪的外籍人士「驅逐出境」、對犯罪少年「保護管束」、對竊盜犯或贓物犯「強制工作」……。

要符合什麼樣的條件,法官才能夠對罪犯宣告強制工作?依照現行法律,必須符合一個構成要件:「有犯罪習慣」。(刑法、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規定)

話題,回到祁登尉的個案上。

一審認為,此案中,祁只有犯下竊盜、強盜未遂案,犯罪時間是集中在同一天,且犯罪所得僅有5000元,不能因此認為他是以竊盜、強盜為職業,並有犯罪習慣(新北地院判決書,100年度訴字第1672號),法官認為他的犯行和強制工作構成要件不合,所以沒有宣告強制工作。

但是,二審有意見!

法官不僅認為祁登尉在本案中犯罪情節重大,還翻出他的司法「舊帳」,指他過去前科累累,從民國91年到100年間,總共犯下24次竊盜案。二審說他犯行密集,歷時長久,可證明有犯罪習慣(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書,101年度上訴字第63號)。因此,除了對他加重判刑之外,法官再宣告必須強制工作3年。

除了要不要強制工作的認事天差地別,一、二審對於祁登尉的犯罪「觀感」也是南轅北轍。一審指出,祁大致承認犯行,態度尚可,在接受服刑後,足以除去犯罪惡行,所以不需要強制工作。但是,二審則是痛斥他,說他作案當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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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知屋內有人還敢登堂入室,行逕大膽,犯行嚴重,應予重判。

一審、二審都是調查案情的「事實審」,在這個案子裡,一、二審法官審理的被告都是祁登尉;對於作案犯行,祁也都承認;祁登尉的過去前科記錄,也統統在卷證資料裡。既是如此,為什麼一、二審法官的「認事」還會如此迥然不同?要不要強制工作也完全不一致?

長久以來,司法的「內亂」從未停歇過。司法會被罵,且是長年的挨罵,不是沒有道理。因為,是法官自找的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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